(中央社台北18日電)大陸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人民幣110萬元罰金。 馮志明也是大陸著名冤案「呼格吉勒圖案」(台灣媒體稱為「大陸版江國慶案」)的涉案關係人。 20年前,一名內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圖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61天後,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判呼格吉勒圖死刑,並於5天後執行。 中新網報導,馮志明在2008年至2014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該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另外,他與妻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並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逾389萬元。另私自持有及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鑑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部分受賄事實等,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1051018
15B5440E1C1239A7
留言列表